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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3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宋庆彬与故城县正鑫裘革制品有限公司、闫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彬,故城县正鑫裘革制品有限公司,闫明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328号之二原告:宋庆彬被告:故城县正鑫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红被告:闫明广原告宋庆彬与被告故城县正鑫裘革制品有限公司、闫明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故城县正鑫裘革制品有限公司、闫明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庆彬撤回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920元,由原告宋庆彬负担。审判员  孙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