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宋海涛与许明、任惠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涛,许明,任惠普,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791号原告:宋海涛。委托代理人:王桂文,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明。被告:任惠普。被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法定代表人:宫克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涛与被告许明、任惠普、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宋海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元,由原告宋海涛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