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宋恒源诉张丽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恒源,张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财保9号申请人宋恒源被申请人张丽琴申请人宋恒源与张丽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丽琴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恒源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丽琴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春燕代理审判员 尹智辉人民陪审员 王若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东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