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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姚洪生、原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姚洪生,原洪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2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西路2058号。被告姚洪生,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原洪平,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诉被告姚洪生、原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36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所有的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被告银行的存款XX元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