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公司与肉孜·卡德尔、范昌立、巨野县顺航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公司,肉孜·卡德尔,范昌立,巨野县顺航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民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911008-8。负责人耿传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肉孜·卡德尔,男,1939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昌立,男,1974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野县顺航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73117-4。法定代表人杨素梅,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肉孜·卡德尔、范昌立、巨野县顺航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春华审 判 员 杨志坚代理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