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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709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86年12月20日,汉族,广西灵山县那隆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伟,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88年7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金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立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