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1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薛明军与冀洪斌、张成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明军,冀洪斌,张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薛明军。被执行人冀洪斌。被执行人张成亮。申请执行人薛明军与被执行人冀洪斌、张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青谭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部分存款。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谭民初字笫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立国审 判 员 江海波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路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