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玉兰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640号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苏玉兰,女,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苏玉兰罚金纠纷即(2015)安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苏玉兰及同案人应缴交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78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苏玉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