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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姜军与被告宋玄刚、张玉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军,宋玄刚,张玉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0-1号原告姜军。被告宋玄刚。被告张玉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军与被告宋玄刚、张玉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玉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军撤回对被告张玉刚的起诉。审 判 长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张延年人民陪审员  周自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廉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