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姜军与被告宋玄刚、张玉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军,宋玄刚,张玉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0-1号原告姜军。被告宋玄刚。被告张玉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军与被告宋玄刚、张玉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玉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军撤回对被告张玉刚的起诉。审 判 长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张延年人民陪审员 周自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廉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