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李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李某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228号原告尹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李某甲,又名李某乙,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李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已将三轮车返还,损失不再要求,已私下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