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王敏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王敏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263号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200号沃得花园17号楼。委托代理人,徐鸟林,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王敏智。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王敏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