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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志钢与范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钢,范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75号原告:王志钢,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付伟,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丽,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钢与被告范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钢撤回对被告范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钢承担。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军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