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志钢与范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钢,范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75号原告:王志钢,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付伟,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丽,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钢与被告范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钢撤回对被告范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钢承担。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军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