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8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梁政与王彦、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政,王彦,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874-1号申请执行人梁政。被执行人王彦。被执行人张晓东。申请执行人梁政诉被执行人王彦、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彦名下位于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以南金马路以西瑞景园小区A座1-1801室(证号:00109×××)房产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