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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郭府鑫、郭宇鑫申请执行郭景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宇鑫,郭府鑫,郭景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574号申请执行人郭宇鑫,男,199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煤东楼区23-2-12号,身份证号码:150403199703052013。申请执行人郭府鑫,男,200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150403200403102010。法定代理人李淑艳,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150403196908142027。(系二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郭景阳,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元宝山区平庄旭日小区A-11-6楼西户,身份证号码:15040319690427203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景阳在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庙矿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景阳的工资、奖金全部扣留直至扣清人民币10253元时止二、此款自先扣留裁定解除之日起开始扣留,此款由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执行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