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克俊与杨自敏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俊,杨自敏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1186号原告:李克俊,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杨自敏,女,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俊诉被告杨自敏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和好,原告李克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克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