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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克俊与杨自敏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俊,杨自敏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1186号原告:李克俊,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杨自敏,女,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俊诉被告杨自敏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和好,原告李克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克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