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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3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飞杰与魏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杰,魏栋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914号原告李飞杰。被告魏栋。原告李飞杰与被告魏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修理费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飞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栋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原告曾为被告修理汽车,但至今,被告尚有修理费3000元未支付原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魏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飞杰修理费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陈 瑛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