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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董寿禄与马同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寿禄,马同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董寿禄,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马同山,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2013)庆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董寿禄申请执行马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账户,但账户余额为零或几十元不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法执字第5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