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3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孟兆群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兆群,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34执32号申请执行人孟兆群,男,汉族,住长岛县。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住长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兆群与被执行人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刚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孟兆群借款20000元,上述款项本院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岛县人民法院(2016)鲁0634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延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