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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3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孟兆群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兆群,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34执32号申请执行人孟兆群,男,汉族,住长岛县。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住长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兆群与被执行人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刚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孟兆群借款20000元,上述款项本院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岛县人民法院(2016)鲁0634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延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