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005、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丁付强与东莞市嘉力达纺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付强,佛山市宝顺龙纺织有限公司,东莞市嘉力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005、1154号申请执行人:丁付强,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委托代理人:何少华,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福庆,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宝顺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二路43号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116820-0。法定代表人:张社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海云,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新明,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嘉力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元头村第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573122-7。法定代表人:林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宝顺龙纺织有限公司、丁付强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嘉力达纺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636、640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40374.14元,案件执行费12406元,以上合计852780.14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东莞市嘉力达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2780.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兴审判员 苏志康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耀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