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6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斌华与杨楚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斌华,深圳市六虹科技有限公司,杨楚芬,凌琼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6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斌华。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六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斌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楚芬。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市。原审被告:凌琼娥。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上诉人陈斌华、深圳市六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楚芬、原审被告凌琼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陈斌华、深圳市六虹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斌华、深圳市六虹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璐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