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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辖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与昆明东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红云分公司管辖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昆明东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红云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东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红云分公司。负责人:谭力。上诉人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昆明东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红云分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支付混凝土款及违约金为由所提诉讼系合同纠纷,故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地域管辖进行约定;双方所签《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载明”……可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涉案工程尚家营城中村改造重建项目(银河星辰二期)基坑支护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所提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 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万绍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