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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范兆勇与赵伟、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兆勇,赵伟,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380号原告:范兆勇。被告:赵伟。被告:王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兆勇诉被告赵伟、被告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兆勇以被告赵伟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兆勇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兆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已减半收取),经院长审批,予以免交。审判员 朱 丽 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里亚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