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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钟永祥与刘永臣、甘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永祥,刘永臣,甘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301号原告钟永祥,男,199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委托代理人王宁,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臣,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甘涛,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永祥与被告刘永臣、被告甘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永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