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钟永祥与刘永臣、甘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永祥,刘永臣,甘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301号原告钟永祥,男,199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委托代理人王宁,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臣,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甘涛,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永祥与被告刘永臣、被告甘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永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