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7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飞龙、杨淑娟、张爱爱、张利国、王焕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飞龙,杨淑娟,张爱爱,张利国,王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005号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累红。委托代理人王美花。委托代理人洪哲强。被告张飞龙。被告杨淑娟。被告张爱爱。被告张利国。被告王焕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飞龙、杨淑娟、张爱爱、张利国、王焕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飞龙、杨淑娟、张爱爱、张利国、王焕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飞龙、杨淑娟、张爱爱、张利国、王焕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6元,保全费2858元由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苗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边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