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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任秀萍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秀萍,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010号申请执行人任秀萍,女,1975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郝明,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33874号,已向被执行人郝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郝明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明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郝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郝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郝明财产以人民币303013.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天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