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王重庆诉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海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重庆,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海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177号原告王重庆,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委托代理人刘英,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乃良,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海全,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王重庆诉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海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重庆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重庆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重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重庆承担。审判员 刘虎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改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