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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蔺继峰申请执行张丽萍、陈曦、潘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继峰,张丽萍,陈曦,潘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蔺继峰,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丽萍,女,汉族,1962年4月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陈曦,男,汉族,1961年1月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潘新民,男,汉族,1959年6月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蔺继峰与被执行人张丽萍、陈曦、潘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51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丽萍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陈曦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工资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丽萍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工资账户;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曦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工资账户;三、冻结期限均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尤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