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宪萍与金兴国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宪萍,金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安宪萍,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金兴国,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依据生效的(2015)通民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安宪萍申请执行金兴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宪萍于2016年4月12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安宪萍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