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覃慢么、姚启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慢么,姚启请,覃漫雷,覃柳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法定代表人韦露茹,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覃慢么。被执行人姚启请。被执行人覃漫雷。被执行人覃柳婵。本院在执行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覃慢么、姚启请、覃漫雷、覃柳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覃慢么、姚启请、覃漫雷、覃柳婵欠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9832.82元(利息按判决书判决计算)及其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覃慢么、姚启请、覃漫雷、覃柳婵定于从2016年4月起,每月偿还4500元及利息,直到给付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完毕为止。二、案件执行费2350元由被执行人覃慢么、姚启请、覃漫雷、覃柳婵承担。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吴少江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