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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9民初16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慕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