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9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9民初16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慕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