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653号原告徐某。被告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宦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