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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653号原告徐某。被告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宦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