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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办事处工农社区居委会郜庄居民小组诉被告黄兴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办事处工农社区居委会郜庄居民小组,黄兴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202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办事处工农社区居委会郜庄居民小组,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办事处工农社区郜庄组。法定代表人郜世权,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魏永,南京市六合区葛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文巧,南京市六合区葛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兴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办事处工农社区居委会郜庄居民小组诉被告黄兴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办事处工农社区居委会郜庄居民小组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办事处工农社区居委会郜庄居民小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办事处工农社区居委会郜庄居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办事处工农社区居委会郜庄居民小组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宛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