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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贺与杨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贺,杨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65号原告李贺,男,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被告杨帅,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在本院审理原告李贺与被告杨帅建设工程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贺撤回对被告杨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正平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人民陪审员 : 张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