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贺与杨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贺,杨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65号原告李贺,男,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被告杨帅,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在本院审理原告李贺与被告杨帅建设工程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贺撤回对被告杨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正平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人民陪审员 : 张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