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4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孟某乙、孟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380号原告孟某甲。被告孟某乙。被告孟某丙。被告孟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诉被告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