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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630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调解和好,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邵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雪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