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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子新与高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新,高洪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字第692号原告张子新。委托代理人谢同波,昌乐众维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洪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新与被告高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新与被告高洪海民事赔偿以和解,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确定。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新撤回对被告高洪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子新负担。审判元员于立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婧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