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861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2015年间多次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2015年6月初的一天,当吸毒人员刘某在被告人陈某甲位于雷州市雷城街道犁头插巷67号住宅二楼房间玩时,向被告人陈某甲提出在此房间吸食毒品,被告人陈某甲为了获取毒品吸食满足其毒瘾,便答应刘某的要求,刘某即拿出随身携带的1小包毒品,被告人陈某甲拿出吸毒用的一个带有塑料吸管的怡宝牌矿泉水瓶,俩人即以“烘焙”的方式将刘某提供的毒品共同吸食光。同年6月15日,刘某又随身携带1小包毒品来到被告人陈某甲的住宅二楼房间,并向被告人陈某甲提出在此吸毒。被告人陈某甲为满足其毒瘾,就又同意了刘某的要求。当俩人又以“烘焙”的方式吸食完刘某提供的毒品后,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对刘某、被告人陈某甲进行冰毒(尿液)胶体金法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命结果呈阳性。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于2015年6月初的一天,当吸毒人员刘某在被告人陈某甲位于雷州市雷城街道犁头插巷67号住宅二楼房间玩时,向被告人陈某甲提出在此房间吸食毒品,被告人陈某甲为了获取毒品吸食满足其毒瘾,便答应刘某的要求,刘某即拿出随身携带的1小包毒品,被告人陈某甲拿出吸毒用的一个带有塑料吸管的怡宝牌矿泉水瓶,俩人即以“烘焙”的方式将刘某提供的毒品共同吸食光。同年6月15日,刘某又随身携带1小包毒品来到被告人陈某甲的住宅二楼房间,并向被告人陈某甲提出在此吸毒。被告人陈某甲为满足其毒瘾,就又同意了刘某的要求。当俩人又以“烘焙”的方式吸食完刘某提供的毒品后,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对刘某、被告人陈某甲进行冰毒(尿液)胶体金法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命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吸毒工具;2、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3、证人刘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被告人陈某甲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其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能当庭坦白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随案的吸毒工具一套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随案的吸毒工具一套,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明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兰贝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