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黎石带与梁佩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石带,梁佩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50号申请执行人黎石带,男,壮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梁佩月,女,壮族,退休个人。本院在执行黎石带申请执行佩月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佩月尚欠申请执行人石带欠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人民币4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分期偿还欠款即被执行人梁佩月每月偿还500元,直至还清欠款为止。本案无法在短期内执行完毕,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恩华审判员 邓昭建审判员 农建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