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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黎石带与梁佩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石带,梁佩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50号申请执行人黎石带,男,壮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梁佩月,女,壮族,退休个人。本院在执行黎石带申请执行佩月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佩月尚欠申请执行人石带欠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人民币4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分期偿还欠款即被执行人梁佩月每月偿还500元,直至还清欠款为止。本案无法在短期内执行完毕,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恩华审判员  邓昭建审判员  农建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