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成都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154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海,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成都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程耀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3元,由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