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殷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修贵,殷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吴修贵。被执行人:殷庆福。本院在执行吴修贵申请执行被执行殷庆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主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修贵申请执行殷庆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道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