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玉祥、秦凤阁与刘宝友、刘智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祥,秦凤阁,刘宝友,刘智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赵玉祥。申请执行人秦凤阁。被执行人刘宝友,住辽源市。被执行人刘智佳,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祥、秦凤阁与被执行人刘宝友、刘智佳赔偿纠纷一案,刘宝友、刘智佳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