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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玉祥、秦凤阁与刘宝友、刘智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祥,秦凤阁,刘宝友,刘智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赵玉祥。申请执行人秦凤阁。被执行人刘宝友,住辽源市。被执行人刘智佳,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祥、秦凤阁与被执行人刘宝友、刘智佳赔偿纠纷一案,刘宝友、刘智佳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