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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董志立与刘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立,刘芝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599号原告:董志立。被告:刘芝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立与被告刘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志立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志立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志立负担。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仰 华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