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杰与被告王洋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王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937号原告:杨杰,女。被告:王洋,男。原告杨杰与被告王洋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原告杨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杰撤回对被告王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长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