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3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3民初16号原告:李某,女,现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孔某甲,男,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间自行相识谈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孔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孔某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夫妻间常因生活琐事争吵,造成夫妻感情产生隔阂。自生育儿子后,被告一直不照顾家庭,对原告不闻不问,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且平时沉迷赌博,肆意挥霍,经多次劝解,其仍不思悔改,双方自2002年起分居至今,互不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的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孔某甲没有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间自由相识、恋爱,此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孔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孔某丙,于××××年××月××日到广宁县横山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原、被告婚后常因性格不合以及家庭经济问题而发生争吵,近年来分别外出打工,平时没有共同生活。自二年前起,被告离家外出后一直没有回家,未与家人联系。本院受理后,通过报刊刊登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公告期满,被告仍没有应诉。原、被告的子女均已外出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维持日常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人民法院报》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自二年前起,因被告下落不明,双方当事人互不联系,互无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经公告查找至今仍无下落,依法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于法有据,应予以准许。由于被告没到庭,涉及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可在离婚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孔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建华人民陪审员 宁 冰人民陪审员 曾炯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肇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