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包执字第009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汪旭申请执行黄海彦、吕凤莲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旭,黄海彦,吕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包执字第00943-4号申请执行人汪旭,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黄海彦,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吕凤莲。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执字第009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黄海彦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金寨南路952号A1幢606室房屋(产权证号:合西0056**),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4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海彦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金寨南路952号A1幢606室房屋的查封(产权证号:合西005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