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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田美琼申请执行朱之邦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美琼,朱之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453号申请执行人田美琼,女,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被申请人朱之邦,男,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453号田美琼与朱之邦共有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93975.24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56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水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