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田美琼申请执行朱之邦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美琼,朱之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453号申请执行人田美琼,女,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被申请人朱之邦,男,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453号田美琼与朱之邦共有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93975.24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56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水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