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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吉宝生与欧阳刚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宝生,欧阳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309号之一原告吉宝生。被告欧阳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宝生与被告欧阳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欧阳刚及妻子杨淑红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欧阳刚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LQX**的本田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准买卖、转移、毁损、隐匿,不得在查封车辆上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物权,不得对查封车辆办理过户登记,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仕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