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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小焕与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焕,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2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焕,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李家堡村。法定代表人徐稳平,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小焕与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陈民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依法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工资及各类补助64051.85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861元。现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已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陈民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兵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迎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