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孛建明等与被申请人顾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孛建明,孛军伟,顾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4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孛建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孛军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晶。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公司,地址:兰州市���宁区十里店文化街12号。负责人:徐功立,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孛建明、孛军伟因与被申请人顾晶、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终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孛建明、孛军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明确划分,按顾晶承担30%、孛建明承担70%划分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将被申请人的损失进行了判处,但对再审申请人的损失费用未作判处,显失公允,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顾晶作为原告起诉孛建明、孛军伟,要求赔偿其损失,孛建明、孛军伟就其损失并未提起反诉。孛建明、孛军伟可就自己车辆损��另行起诉。孛建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孛建明、孛军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雯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