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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执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侨丰航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侨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翠亨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富华达科工贸有限公司一案变更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侨丰航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侨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雅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富华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执字第33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徐州道5号。法定代表人:赵彦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保光,男,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侨丰航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58号。被执行人:天津侨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号津滨大厦第一层126号。被执行人:天津雅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天津市翠亨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46号。被执行人:天津富华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名天津开发区富华达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园西路3号302-303室。本院在执行(2015)津海法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侨丰航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侨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翠亨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富华达科工贸有限公司一案中,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天津市翠亨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将其名称变更为天津雅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富华达科工贸有限公司将其名称变更为天津富华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天津雅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变更天津富华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天津雅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富华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后与被执行人侨丰航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侨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连带履行本院(2012)津海法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自2013年6月20日至2015年9月20日的还款义务,同时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彦军代理审判员  刘 冬代理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鑫 微信公众号“”